[案情]
2005年9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武冈市防洪移民安置工程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手续。为实施该建设项目,武冈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于2005年9月27日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市国土局依法于2005年10月8日发布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所征收的土地支付了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同时对项目区内的坟墓发布了迁坟公告、迁坟通知、腾地公告。但项目区内有部分坟墓未按规定时间予以搬迁,导致防洪移民安置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无法施工。市国土局于2009年4月12日对市某社区居委会作出《武国土资腾字(2009)第01号限期腾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市某社区居委会在2009年4月20日前将征收其土地上所有的地上附着物搬迁完毕,腾出土地。市某社区居委会并未履行。市国土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争议]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市国土局以市某社区居委会为行政相对人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是否合法。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涉及迁坟腾地,其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是坟墓坟主,行政相对人应是项目区内坟墓的坟主,市国土局以市某社区居委会为行政相对人不正确,故对其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不应准予强制执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项目区内的土地属于征收市某社区居委会的集体土地,被征收的主体是市某社区居委会,被征收土地的补偿的权利享受者是市某社区居委会,限期腾地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应是市某社区居委会,故市国土局以市某社区居委会为行政相对人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合法,应准予强制执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以项目区内坟墓的坟主为行政相对人不具有操作性,因为坟墓的坟主如何确定没有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没有具体标准无法确定坟墓的坟主;
二、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市人民政府建设防洪移民安置的项目工程所征收的土地是市某社区居委会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是市某社区居委会,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享受权利,土地被征收后市某社区居委会就应承担腾出被征收土地的义务。综上所述市国土局以市某社区居委会为行政相对人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合法,应准予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