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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流程管理的正当性及定位思考
作者:曾建黔  发布时间:2012-06-26 09:23:32 打印 字号: | |
  审判流程管理是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在许多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的尝试已经进行了一定的时间。法院管理层普遍认为,审判流程管理非搞不可,是提高法院工作效率的抓手;而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认为,只要严格遵守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的工作效率就可以提高,审判流程管理仅是增加审判人员的负担。这涉及为什么要搞审判流程管理的问题,即审判流程管理的正当性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法院全体工作人员才会从内心真正地实施审判流程管理,保障审判流程管理的顺利实施。

审判流程管理的正当性

办好案是法院工作的全部。在办案中,法院要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效率是实现法律公正的重要条件,公正是评价法律效率的基本尺度。为推进法院工作,法院应从促公正、抓效率两方面对法院工作进行管理。司法公正意味着案件的实体处理得当、程序合法、社会效果好。案件评查、裁判文书评查、社会公众评价是促进行公正司法的重要手段。效率意味着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对于法院工作而言,衡量效率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办案时间。努力追求公正的同时,以尽可能少的时间办理案件。提高法院工作的效率,就要求我们用最短的时间完成法定的诉讼行为;当然,我们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还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如何提高诉讼效率就是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任务。

为什么在严格遵守三大诉讼法的情形下也不能表现出高的办案效率?如上文所述,衡量效率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办案时间的长短。三大诉讼法对办案周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民事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是6个月,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3个月;行政诉讼审理的案件是3个月;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是20天,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是45天。一个民事案件如果足足用了6个月或者3个月的时间才审理完毕,一个行政案件如果足足用了3个月才审理完毕;特别是案件开庭后,当事人迟迟不能得到法院的判决结果(判决书最终在法定审限内送达了),虽然办案时间没有超过法定审限,对当事人而言,这是很不效率的。在诉讼中,庭审一般具有终结当事人举证行为的作用;庭审中,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证据都已提交,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主张与理由法庭都已明了,而法院迟迟不能做出判决,当事人对公正审理会产生怀疑。民诉法是1991年颁布的,2007虽进行了修改,但审理期限的规定仍沿用1991年的规定。因此,审理期限的规定是与上世纪90年代社会背景、审判理念、审判方式等是契合的。在强调当事人举证、讲究效率的当代审判理念下,还坚守这种审理期限显然是不合时宜的。可以预言,在以后民诉法修改中,民事案件的法定审理期限将会大幅度缩短。现行的诉讼法的效率不高,还体现为:诉讼程序的衔接上不紧凑,没有明确规定时限。例如,法院应在什么时间内把鉴定结论送达给当事人。鉴定结论迟迟不送达给当事人,影响当事人权利的行使,也影响了诉讼的效率。又如,裁判文书送达的问题,开放庭后的合议问题。庭审后,合议庭或审判员迟迟不合议并制作判决文书;裁判文书制作后,办案人员迟迟不送达给当事人。由于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这些诉讼行为都由审判人员自由裁量决定,一般审判人员则有可能在法定审理期限到来前才予以完成,无形中降低了办案效率。总之,现行诉讼法在较长的办案期限下对各种诉讼行为时限的规定不精细,导致办案效率不高。

诉讼法不仅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而且还制约着法院的审判行为。只有当事人、法院都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活动才能顺利进行。遵守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诉讼、行使审判权是当事人、法院办案人员的义务。一个法律规范要同时具有假设、模式、后果三部分才能得到有效执行。诉讼法中的规定也遵循这个规律。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行政相对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他将失去起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是行政相对人应遵守的规定;不在规定时间内起诉的法律后果是将不能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这种规定将有利于当事人积极行使起诉权。同样,诉讼法中关于上诉期限的规定,都规定了一定的法律后果。总之,三大诉讼法中对当事人行使诉讼行为的期限规定了不遵守期限的法律后果,即没有遵守期限将导致当事人失去某种权利。这样的规定将督促当事人积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而反观诉讼法对法院审判人员在时限上的约束则是很乏力的。民诉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应在7日内立案。但法院工作人员不在规定时间内立案,又负有什么法律后果;这在诉讼法上没有规定,其结果是,应该立案的案件没有立案。又如,三大诉讼法规定,应在法院审限内结案。但未对未在法定审限内的结案规定法律后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某些案件超期。总之,由于三大诉讼法缺乏对审判人员违反时限规定的法律后果,也导致了诉讼效率的降低。

总之,笔者认为,由于诉讼法对审判行为时限问题缺乏精细的规定,对违反审判时限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后果,内在地导致了诉讼效率的低下。因此,即使严格遵守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也不能体现出令人民群众满意的诉讼效率。那么怎样才能提高诉讼效率呢?这涉及到审判流程管理的定位问题。

审判流程管理的定位

毫无疑问,在审判流程管理的设计上要遵守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因为三大诉讼法是约束审判行为的基本规范。但这会使人产生疑问,刚才讲,现行诉讼法体现的效率不足,现在却讲在审判流程管理的设计上要遵守诉讼法的规定,这是否是自相矛盾?诉讼法是规定当事人基本权利的法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制定。而审判流程管理的规定是法院系统(目前由各级法院及各法院)自行制定的,其效力不可与法律相提并论。但为提高诉讼效率而对时限问题的规定,法院并非没有不可有所作为。在诉讼法没有改变法定审理期限的情形下,法院可以对诉讼法没有规定的诉讼行为期限进行规定;如,规定鉴定书应何时送达,应在庭审后几日内进行合议,应在庭审后几日送达裁判文书等等。通过诉讼行为做出期间的规定,以另一种形式缩短了审理期限,提高了诉讼效率。当然,法院能够自行规定的诉讼行为期限应符合以下条件:三大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规范法院行为的;对当事人权利不产生消极影响的。对于约束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法院不能以审判流程管理的规定进行规定。为什么在诉讼法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各法院可以对法院行为进行约束呢?对法院行为规定时限,是法院的自我约束,对当事人权利没有消极影响;反过来还能给当事人带来诉讼上的效率,这是一种授益性的行为,同时,不会使当事人的利益带来此消彼长的状况。为全面系统地作出规范法院行为的时限,应当全面分析诉讼的各个环节,在此基础上,根据诉讼进行的程序及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规定。通过这种思路,使得各诉讼环节得以紧密衔接,提高诉讼效率。当然,对于法律已经有规定的法院行为时限,在制定审判流程管理时,应当予以汇总,使法律的规定得以全面执行。

在上文中,我们通过分析发现,诉讼法中对审判人员违反时限的规定,没有规定法律后果,导致对审判人员违反时限时的行为不能处罚,一定程度上导致诉讼效率的低下。因此,审判流程管理的设计时,应当合理规定违反时限规定的法律后果。那么,审判人员违反时限的责任是一种什么责任呢?最高法院规定了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如果审判人员违反时限规定的行为构成了错案,那么,就应根据该办法予以追究。当然,更多违反时限规定的行为不构成错案。对这些行为应规定什么样的责任呢?我们可以纳入各法院的岗位目标责任考核,由各法院的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给予一定的经济方面的处罚。同时,还应纳入法官绩效考核的范畴,作为法院人事考核的一个重要依据。

总之,审判流程管理应定位于对办案工作人员诉讼行为的规范,对诉讼法有规定的环节予以汇总规范,对诉讼法没有规定的环节做出精细化的规范;同时,应重在违反时限规定的责任规定,弥补诉讼法的先天不足。
责任编辑:李迪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