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占有人尽管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但基于对房屋的长期使用、管理,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占有状态,占有人可依物权法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占有人提出申请,法院委托具有房屋结构工程质量鉴定方面资质的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房屋受损的程度、原因及加固修缮费用等进行鉴定,鉴定人员从房屋的结构、裂缝的形态等方面找出房屋受损的原因,从而确定侵权人实施爆破作业的行为与占有人的房屋受损构成了直接的因果关系。在侵权人及第三人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以前,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 情]
原告廖某自1998年起在武冈市晏田乡大路坪村大竹山地开荒建房,至2011年8月共修建了四排三间三层楼房一座,配建了厨房一间。该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12年6月,被告唐某开始在原告房屋右侧修建房屋,两家相距3米左右,因开挖基础需要进行爆破作业,就向第三人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爆破公司)申请实施爆破作业,同年6月16日,第三人同意由爆破员唐某实施爆破作业。原告得知后,担心距离太近,实施爆破会致房屋受损,不同意被告实施爆破;同年7月5日,被告写下书面承诺,称“大小责任由唐某负责”,原告遂同意被告实施爆破,爆破员也才同意实施爆破。当天,爆破员唐某实施了第一次爆破,放了50炮。十多天后爆破员唐某等二人实施第二次爆破,放了15炮,爆破过程中产生了震动,造成原告私宅房屋产生大面积裂缝。此后,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状,请求村干部组织调解,但被告拒绝调解;原告廖某于2012年8月31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房屋受损的程度、原因及加固修缮费用进行鉴定。同年9月8日该院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11月16日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湖大司鉴中心[2012]建鉴字第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放炮震动是造成廖某房屋受损的主要原因,加固修缮费用评估的总金额为:捌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柒角肆分(82 840.74元)。同时认为,廖某的私宅属砖混结构,在爆破振动和温差收缩作用下容易产生裂缝。2012年8月15日,廖某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唐某及第三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80 000元。
[裁 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对被损房屋虽然没有取得所有权,但基于对房屋的长期使用、管理,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占有状态,原告完全有理由依据法律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原告提出申请,法院委托了具有房屋结构工程质量鉴定方面资质的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房屋受损的程度、原因及加固修缮费用等进行鉴定,鉴定人员从房屋的结构、裂缝的形态等方面找出房屋受损的原因,从而确定被告放炮的行为与原告的房屋受损构成了直接的因果关系,鉴定中心副教授也出庭对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和加固修缮费用进行了解释和回答。在被告及第三人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以前,此份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法院判决:被告唐某赔偿原告廖某房屋加固修缮费用82 840.74元的50%计币41 420.37元;第三人爆破公司赔偿原告廖某房屋加固修缮费用82 840.74元的30%计币24 852.22元。余款由原告廖某自负。被告唐某与第三人爆破公司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三方争议的焦点是:1、原告的房屋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被告及第三人是否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在没有爆破方面的鉴定资质的前提下,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否可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 本案原告对被损房屋虽然没有取得所有权,但基于对房屋的长期使用、管理,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占有状态,原告完全有理由依据法律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及第三人辩称原告的房屋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不应承担责任的观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原告提出申请,法院委托了具有房屋结构工程质量鉴定方面资质的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房屋受损的程度、原因及加固修缮费用等进行鉴定,鉴定人员从房屋的结构、裂缝的形态等方面找出房屋受损的原因,从而确定被告放炮的行为与原告的房屋受损构成了直接的因果关系,鉴定中心副教授也出庭对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和加固修缮费用进行了解释和回答。在被告及第三人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以前,此份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因此,被告及第三人辩称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质,其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应采信的观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本案责任的划分:被告唐某在原告廖某不同意实施爆破的情况下,明知要实施的是高度危险作业,却向原告书面承诺责任自负,并书面申请第三人近距离实施爆破作业,造成原告房屋产生大面积裂缝的严重后果,对原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比例宜确定为50%;第三人做为专业的爆破作业施工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近距离实施爆破作业有可能会造成相邻房屋受损的前提下,依然实施爆破作业,造成原告房屋产生大面积裂缝的严重后果,对原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比例宜确定为30%;由于被告的意思行为与第三人的具体实施行为共同造成了房屋受损的后果。因此,被告与第三人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廖某知道或应当知道近距离实施爆破作业有可能造成房屋受损的后果,却在被告书面承诺安全保障以后,同意被告实施爆破作业,加上受损房屋属砖混结构,在爆破振动和温差收缩作用下容易产生裂缝。因此,原告对自身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比例宜确定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