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
   为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规范执行行为,不断提高执行效率和质量,结合我院执行队伍整体状况,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制定如下执行纪律。
1、执行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依法定程序公正、高效执结案件。严格遵守最高院“五个严禁”和中共湖南省委政法委关于“六个严禁”的规定。严禁泄露执行工作秘密;严禁利用办案时机,谋求个人私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2、执行工作应该根据客观情况,依法灵活运用执行措施,在工作时间上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做出适当调整。
3、执行队伍参照警务化制度管理,执行人员应该以执行案件为中心,做到随叫随到、随时出动,实行应急化管理。
4、一般执行事项(如查封、扣押、冻结银行存款工资帐号、车辆、房地产等),应在报局领导审批后发出文书并备案;标的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应报局领导审核、主管副院长或院长审批,并在发出文书时备案。
5、重大执行事项(如拍卖、变卖、以物抵债、分配方案的确定、中止、终结执行、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听证、罚款、司法拘留等)应该严格执行合议制,并报局备案;罚款、司法拘留须经主管副院长审批,严禁个人包案到底。
6、执行案件坚持报告、分层管理制度,各办案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承办人必须将每件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办案组负责人汇报。案件承办人对办案组负责人负责,办案组负责人对执行局长负责,执行局长、教导员对主管副院长、院长负责。
7、执行案件实行个人负责制,即承办人对案件事实、执行进展情况的客观真实性负责。严禁隐瞒、虚报案件情况。案件承办人为信访直接责任人。
8、执行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服从办案组负责人、局领导的领导、管理,对院、局作出的决定应当严格遵照执行。对执行办案中出现法定回避事由或其他不适合继续执行事由,及出现多名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情形,局领导可决定变更案件承办人并对案件推进统一协调行动。
9、执行局内务组(综合办)内勤对执行局长负责,并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完成案件信息录入、案件登记、网上查控财产,材料整理、报表制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0、严格执行案件款物的收取、发放的管理规定,严禁个人截留、挪用、侵吞执行款物,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发放案款时应依规定收取诉讼费、执行费,规费收取不到位的由执行员个人负责赔偿。执行款物的发放经执行员签字、局领导会审、主管院长批准后发放。
11、外出执行时应按规定着装,佩戴执法记录仪,向当事人说明身份,并出示工作证。未着装或亮证造成不良后果者,进行纪律处分。
12、警车一律严格管理,驾驶警车一律着装;严禁警车私用;非执行公务,警车不得出现在宾馆、餐饮、娱乐、旅游场所;违反警车管理规定的,将予以通报并处警告以上处分。
13、出差一律严格管理,实行严格审批制。出差应遵循经费节约原则。一律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形式的差旅费、加班费、误餐费等任何费用。一律不得由当事人或代理人陪同出外办案。
14、对违反执行纪律并经批评仍不改正的,提交院领导决定调离执行队伍,并按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予以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执行局所有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院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16、执行局实行局务会制度,研究执行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其他事项。局务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工作原则,每月进行一次,遇有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17、本规定由执行局负责解释。
18、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