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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转让后“跑路”,剩余课程费找谁退?法院:判了
作者:喻凤、彭璐  发布时间:2025-01-02 08:41:08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洪某在某健身中心为子女购买了154节篮球培训课程,支付了培训费78802023年11月,健身中心经营者胡某将健身中心转让给刘某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刘某将健身中心更名为体育中心,胡某未明确告知洪某健身中心已转让。

2024年3月体育中心因经营不善办理注销手续体育中心尚有122节课程未培训,洪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及刘某返还剩余课时费6 321.8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某胡某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教育培训合同法律关系洪某所购课程尚未培训完毕,但胡某、刘某已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教育培训义务,构成违约,故洪某有权要求返还剩余课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胡某将培训义务转让给刘某,但并未明确告知洪某,亦未征得洪某的同意,该培训合同义务转让对洪某不产生法律效力。同时,刘某作为被转让者,对洪某子女应承担继续履行篮球培训义务

综上,法院判决胡某洪某退还剩余培训费6 321.8元,刘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每一个家长对孩子的期待,市面上培训机构比比皆是,培训机构跑路的新闻也不在少数法官在此提醒,家长们报班时要注意考察辨别,选择有实力有口碑有保障,以及有相应的营业执照和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同时,也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保留好合同、付款凭证票据等材料避免培训机构卷款跑路,自身利益受损。作为培训机构,应恪守契约精神,如确因经营困难需要注销机构,也应及时退赔学生未消费的培训费,依法清算后注销,为教育培训行业树立良好形象。


 
来源:武冈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力郡